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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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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人:李春生
  案  由:2017 年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2017年之前,海西州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即,个人年缴费为90元,划入门诊个人账户80元,个人账户资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买药品,也可结存到下一年度使用。2017年实行省级统筹后,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140元,取消了个人账户,实行门诊统筹报销最高限额政策,对参保城乡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门(急)诊就医医疗费用的,每次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20元,当年不发生门诊费用,此项资金跨年度作废;在政策实施中,参保对象普遍认为此项政策不合理,当年购药需个人配套50%的费用,被动购药会造成药品过期失效及医保资金和个人资金双重浪费的情况;二是实行省级统筹后,对城乡居民提前征收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但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在下一年的8月份向社会公布,因此在实际上执行中暂时按参保上年度的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征收下一年度参保缴费,待当年缴费标准公布后,出现个人缴费差额,此项差额又在征收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时补缴,形成个人缴费标准年年上涨,每年要补缴上年差额的情况。
  建  议:方案一,建议对门诊统筹报销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根据医保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划入部分用于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诊或购药,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可结转使用。方案二,取消门诊统筹报销政策,结余资金用来降低个人缴费标准,减轻参保群众负担;取消或优化每年补缴上年差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