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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法规的建议

马复兴

日期: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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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第622号令,颁布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地方法规的上位法依据。2009年12月,青海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只是对无障碍设施建设1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其中缺少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法律责任3项重要内容。“十二五”期间,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西宁市创建国家无障碍城市先后取得成功。但是,根据各级残联、消协、肢协等组织的调研和残疾人朋友的亲身体验,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不完善或者管理不善,无障碍设施缺失、占用、损坏现象严重,导致残疾人无法正常使用;二是盲道有“断头”、不连续,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铺设不规范,且违规占用现象严重,盲人不敢使用;三是轮椅坡道不规范,有的坡度过大,有的坡道过滑,轮椅乘坐者无法使用;四是有的无障碍设施不够牢固,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
  加快推进青海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进程,颁布实施青海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