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具体职责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提出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规划计划建议,拟订和审议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作出草案说明或提出审议报告。
四、审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社会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提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六、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七、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
九、办理全国人大交办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组织开展省人大社会建设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
十二、保持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口机构的联系,承办其交办的事项;加强同兄弟省区市和本省各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的联系。
十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