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修订 2003年12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主任会议批准 2021年12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修订 2022年10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0次主任会议通过)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受主任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起草和修改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进行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服务工作;
四、参与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
五、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
六、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方面问题的询问,拟订答复意见;
八、调查了解立法计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
九、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进行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负责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编印和英文、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编译工作;
十一、负责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立法智库专家的工作联系;
十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法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