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的工作要求,我委对《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进行了清理研究,发现条例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向玉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工作建议。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及州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条例确有与当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的内容,并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19年度报批法规条例工作计划时提出将条例修订列入计划。在修订过程中,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和认真吸纳了各方面意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先后多次与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和玉树州司法局(原州政府法制办)、州交通局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按照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提出“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的工作要求,重点处理了以下方面问题:一是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对原条例中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坚持突出地方特色,除重点对涉及生态环保修订内容进行研究外,还结合近年玉树州公路管护工作实际,对通寺公路、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公路管护等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修改意见;三是坚持务实管用,以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规定什么内容、有几条立几条的思路,建议删除了条例修订报送审查初稿中大量重复上位法的内容。
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到修订条例后,财经委员会赴玉树州开展调研,组织州司法局、州交通局负责同志及部分州人大代表对条例修订内容再度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和部分立法智库专家的意见建议。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5月15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第11次会议,对修订条例进行了审查。财经委员会认为,修订条例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玉树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予以批准。同时,财经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修订条例认真研究,在与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充分沟通后,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和通寺公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提出,修订条例将通寺公路纳入管护范围,具有玉树特色,但由于通寺公路在公路路网中没有明确定位,可能影响条例的操作性。经调研,玉树州建有大小寺院及宗教活动点249个,寺院及宗教活动点与外部连接的道路里程达1592公里,将通寺公路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既体现了地方特色,也解决了一直以来存在的管护职责不清等问题,确有必要。根据玉树州所属县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通寺公路开展管护按照村道标准进行的实际,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管护,通寺公路管护参照村道执行。”(修订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
二、修订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有关自治州的公路管护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调研,公路的养护作业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较大规模公路养护作业,日常养护是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三江源国家公园中的长江源园区、澜沧江源园区均在玉树州境内,具有重要生态地位,公园内开展公路管护办理审批手续,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但对公园内公路的日常养护设定审批,会影响日常养护效率,因此建议将该款养护审批项目界定为“公路养护工程”,同时,根据我省制定出台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对公园内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的有关规定,建议将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公路养护工程提升至建设项目对待,除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还需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备案。综合以上考虑,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州辖的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备案”。(修订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
三、修订条例第八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为了便于公路养护,养护单位通常会在公路沿线修建养路道班用于养护人员居住、存放养护设备,因养护需要修建相关建筑物应予准许。因此,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此处修改也符合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修改稿第七条)
四、修订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修筑堤坝、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经研究,该条规定的“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是参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行为范围标准,经调研,玉树州境内除存在一些中小桥梁外,还有通天河大桥、扎曲河大桥、当曲河大桥等25座大型公路桥梁,此外,该条仅规定了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的保护范围,对横向界限考虑不足,也未对隧道等重要公路设施规定保护措施。综合以上,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两侧2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修筑堤坝、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修订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
五、修订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除外,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该条规定对农用机械短距离上路、军用车辆执行任务上路行驶作了符合实际的准许,但对何为短暂行驶、何种情况属于执行任务必须上路,没有明确承担审查职责的部门。根据这个意见,建议以但书形式增设上路前交通运输部门同意的程序,将该款修改为“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除外,但是应当取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修订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六、修订条例第十五条对“公路路政、运政管理和路域环境治理,禁止客货混运、超限超载运输”等事宜作了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提出,本条例仅调整公路的管护,公路路政、运政管理及禁止客货混运、超限运输等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有关工作按照我省近年出台的《青海省道路运输条例》《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执行即可。因此,建议删除该条。
此外,为使条例结构更为合理,还对修订条例中的经费保障条款顺序及部分文字表述作了必要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修订修改稿共18条。
以上报告连同修订修改稿、修订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