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打击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的决议

(1989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期:2003-11-23
字体:【 打印本页

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张济民检察长所作的《关于我省检察机关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廉政建设、取信于民的一个重要方面。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把反贪污、受贿斗争作为工作重点,做了大量工作,查处了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应当看到,打击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活动的任务还很艰巨,进一步加强和深入开展这项斗争十分必要。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同时,要积极支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案件。

二、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忠于职守,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特别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抓紧查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涉及到谁,都要排除干扰,一查到底,依法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秉公办案。坚决反对以罚代刑、以纪代刑。对于有案不报、说情袒护、徇私包庇犯罪分子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加反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的斗争。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保护检举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对检举揭发作证的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作伪证的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反贪污、受贿工作的法律监督,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其依法办案。宣传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反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斗争的宣传报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帮助司法机关认真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尽力改善执法条件,确保对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