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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对科技人员主要考核转化工作实绩

日期: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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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萍  徐鹏

  突出转化重点,体现青海特色;完善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机制,不唯论文和项目数量;建立科技创新劵制度和科技创新劵使用平台;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进一步提高奖励报酬的下限比例……
  6月10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七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介绍说,《条例》注重制度创新和措施创新,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意义重大。

突出转化重点促进青海特色产业发展

  何为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进行了解释性规定,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玲介绍说,加大对具有全省优势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是《条例》亮点之一。《条例》规定,优先选择符合青海资源禀赋、科技含量高、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链带动作用显著的项目,重点对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特色农牧业、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方面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扶持。

落实税收优惠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

  《条例》第三章规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成果转化相关活动。
  如何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是成果转化立法的重点,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针对全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存在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情况,《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科研实际贡献等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主要考核其转化工作实绩。对转化业绩和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规定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岗位评聘。
  科技创新券作为一项重大创新,是青海为有效支撑科技服务,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利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省内科技企业和团队向创新券接收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电子凭证。
  《条例》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科技创新劵制度和统一的科技创新劵使用平台作出了规定,使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通过购买科技成果和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等服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提高对科技人员奖励报酬下限比例

  “为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结合省情实际,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奖励报酬的下限比例。”袁玲说。
  《条例》明确,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转让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从三至五年连续投产成功的每年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7%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
  为与直接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入或者利润的情形有所区分,《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扣除经费支出后,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不低于奖励总额70%的奖励。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科研项目和知识产权管理台账制度,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二)未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三)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