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来,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积极在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方面开展立法、监督、调研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突出重点,搞好立法
委员会把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立法作为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首要任务。10年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2件,自治条例13件,单行条例10件,废止2件,共计27件。其中,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废止了《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指导修订了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海北、海西、海南、果洛、玉树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指导制定了黄南、海北、海南、海西、果洛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这些条例的制定和修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认真指导州、县自治条例修订。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委员会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及时将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纳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委员会按照“加强联系、积极协调、提前介入、严格审查”的工作思路,对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送的自治条例(修改决定)和单行条例(修改决定)进行了认真审查。
在自治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紧密结合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在保持原来主体框架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一是把落实自治权作为修订工作的一个重点内容,坚持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在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财政、金融、资源开发、民族贸易、发展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等方面,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二是尽可能反映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为此在自治条例中特意增加了上级国家机关对资源输出地给予一定利益补偿的规定;海北藏族自治州旅游资源丰富,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加大了发展旅游业,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来州投资发展旅游业的内容;互助土族自治县是以农业为主的农业大县,修改后的自治条例紧紧抓住农业这一优势产业,在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效益农业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三是修改后的自治条例更加突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通过修改尽可能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这一立法目的和初衷。
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得到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修订工作结束后,委员会及时对修订工作进行总结,在《民族法制通讯》、《青海日报》、《青海人大》等报刊上予以宣传报道。同时,为更好地学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委员会编印了《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法律法规选编》读本,便于全省各级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同志学习时备用。
努力创新宗教立法工作。民族宗教工作是关系我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委员会针对宗教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把握我省在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需求,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提前介入,全程参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吸纳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认真审议并提请常委会批准通过了该条例。根据省委要求和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委员会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先后指导和帮助6个自治州起草了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经委员会审查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了5个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委员会在审议、审查法规条例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坚持精而管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从法律规范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这些法规条例在全国尚属较早制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相互补充的宗教事务法规体系,为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监督,增强实效
———积极配合开展执法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多年来的首次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和委员会高度重视,精心作了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有关地区就三江源保护、民族教育、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问题,向执法检查组反映,促进了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工作,使执法检查在我省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委员会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对《青海省宗教场所管理规定》、《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进行了执法检查,就进一步加强宗教干部的法制观念教育,制止乱建寺观教堂,落实宗教房产,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构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意见建议,形成的执法检查意见由常委会转省政府办理,为建设平安寺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突出重点,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了对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的述职评议工作,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撰写考察报告,提出了督促整改的意见。通过评议,促进了政府组成人员和述职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洁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根据我省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往迅速增多的实际,委员会听取了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我省外事侨务工作和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及实施办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改进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还组织委员对我省出入境管理工作进行视察,进一步了解我省公安机关外事管理工作,为开展委员会外事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委员会十分重视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加大办理力度。10年来,重点办理了关于制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议案、加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和解决华侨大厦锅炉噪声污染的建议、关于将寺院贫困僧尼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建议、关于在州县农牧区公开录用公务员考试中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建议、关于降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县级财政配套标准的建议、关于在西宁市设立双语学校或教学班的建议和关于把岗察等藏族乡纳入藏区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范围等7件议案、建议。对于这些议案、建议,都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广泛听取意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使代表的这些议案、建议和意见得以圆满地解决。同时,委员会还十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转办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力争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
三、积极调研,扩大宣传
(一)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10年来,委员会积极配合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青的工作考察调研和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护照法、出入境管理法的调研;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开展了全省民族地区的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情况、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情况、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民族地区的扶贫、民族干部的培养以及我省就国家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等8次调研活动。调研组对我省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了全面了解,并对青海未来的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委员会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委员会始终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坚持对每一件立法项目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凡是每项立法调研,委员会都积极组织,先行掌握情况,找出问题,分析原因,为法规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10年来,委员会先后就各自治州、自治县修订自治条例的情况、我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情况、宗教工作情况、侨务工作情况、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我省藏区对口支援工作、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黄南和海南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分别形成了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及时上报常委会,为民族宗教侨务方面的立法等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其中,委员会组织,由常委会昂毛副主任带队对全省侨务(归国藏胞)工作情况的考察调研,是多年来首次较为详细、全面地了解掌握我省侨务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的调研活动。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引起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的重视,批示政府有关部门吸纳调研成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侨务工作。2011年在常委会昂毛副主任的带领下,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赴果洛、甘孜等藏区就我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藏区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在掌握我省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的工作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贯彻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实施办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进一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委员会与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组织召开不同界别的纪念座谈会,在《青海人大》发表纪念文章,广泛地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反分裂国家法》出台后,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了民族宗教界人士座谈会,表达了坚决支持和维护国家完全统一、领土完整的意志和决心。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省委的安排,赴玉树协助州委州政府搞好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寺院社会管理工作,撰写调研报告,为省委管理宗教事务提供参考依据。
(四)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创建活动成员单位之一,委员会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并且根据省委提出的要求,参与了常委会组织的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视察,先后赴海西、海南、海北州开展工作,促进了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和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的巩固和发展。
四、拓宽视野,积极交流
10年来,委员会坚持将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及重要活动及时向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报告,积极派员参加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2009年,委员会成功举办了首次全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座谈会。座谈会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会人员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拓宽委员会的工作思路,促进新时期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参考意义。委员会还积极开展与各省区市人大的交流,对口接待来青考察的人大同志,先后接待来青考察人员70余批(次)。同时组织常委会以及委员会组成人员到部分省区市进行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拓宽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委员会还进一步密切同省政府对口部门和有关单位、州市县人大常委会及民族侨务外事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保持了工作信息畅通,工作交往和谐。此外,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热情接待和参与接待了美国、英国、保加利亚、加拿大等国家议会代表团在青考察活动。
五、自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在全省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委员会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自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为促进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尽职尽责。在拉萨“3•14”、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委员会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严厉谴责,旗帜鲜明地反分裂、反渗透,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2009年委员会被评为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先进集体,主任委员官却乎才郎、巡视员曲旦同志被评为维护社会稳定先进个人。
除此之外,委员会还会同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在全省开展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铁路、民航等窗口单位执行民族政策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提高了有关行业从业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自觉性,积极预防了一些影响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
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10年来,委员会始终把自身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环节常抓不懈。第一,狠抓作风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据中央、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党章、寻找差距、增强党性”,“抓作风建设、促工作落实”主题实践活动和“作风建设年”、创建“学习型、效率型、服务型机关”、“争先创优”等活动,所有同志都认真撰写了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委员会党支部还从实际出发,认真落实机关目标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书,切实解决了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保持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使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进一步得以提高。
第二,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业务能力。委员会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首位。首先,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各次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省委十届、十一届历次全委会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人代会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和决策的理解,增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其次,认真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大业务知识。学习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和研讨相结合,不断提高了思想水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完善制度建设,增加工作职责。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将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会增加了外事方面的工作职责,工作职能进一步拓宽,任务更加明确,时代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10年来,委员会根据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先后修订完善了《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工作职责》、《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和考勤制度,使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为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回顾10年来的工作,在几届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团结奋斗,创新进取,以“人一之,我十之”的实干精神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也深切地体会到做好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
一要始终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人大工作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在人大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理论、深刻领会党在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工作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在各项工作中都要充分体现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履职的全过程。
二要注重把握社会化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我省是多民族、多宗教地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政策性强。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放在首位,以群众的利益为重,以群众的期盼为念,立足于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领域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整体合力作用。民族侨务外事工作思想性、专业性强,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效地发挥全体人员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委员会工作的合力。委员会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工作都要及时向常委会请示汇报,遇到困难问题及时请常委会协调解决,立法监督等工作都要按照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还十分注重加强外部、内部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四要坚持调查研究,提高工作质量。调查研究是掌握实情、发现问题,提高工作质量的基础,也是联系群众、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制定的法规条例更加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使开展的每一项监督工作都贴近实际、关注民意,进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