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客观需要。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全体党员、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支持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各级党委要抓好广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法规、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学习培训,并作为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培训党政干部的必修课程,作为公务员培训、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工作的宣传,及时公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决议、决定,做好人大重要会议、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深度宣传,增强宣传效果。加强人大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将其纳入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为推进新时期人大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人大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更好地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有利于团结和凝聚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调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增强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民主法制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全省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完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要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机制。各级党委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党委领导同志应当出席,及时了解人大工作情况。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或组织重大活动,应安排相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展人大换届选举等重要工作,党委要加强领导,协调、指导有关方面做好工作。党委作出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前,要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探索创新,肯定和推广人大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新经验、新做法、新举措。
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通过开展党组织活动和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保证把党的主张和意图贯彻到人大工作中。完善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和报告工作制度。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传达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重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党支部建设,通过发挥临时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选举任免等工作中,保证党委意图的贯彻落实。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级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不断加强和改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
(一)依法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
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议事程序,科学编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日程,优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常务主席会议、代表团分团(组)会议等会议安排。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围绕会议议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改进办会方式,努力改善办会条件,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出席率,提高审议质量。
(二)努力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质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地方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坚持立、改、废有机结合,理清立法思路,完善立法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保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意志,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吸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参与立法。重要的立法项目及法规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并认真研究吸纳群众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立项论证,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切实提高执行率;进一步完善起草、调研、论证、审议机制,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科学性;加强对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切实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突出监督重点,依法监督和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开展工作。加强计划和预算监督,促进计划和预算的科学编制和有效执行,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视情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各项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行政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人大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报告,党委要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推进人大信访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工作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和关系人民群众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坚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依法作出决议或决定。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制订关系群众利益、涉及群众权利和义务的规章制度和措施,要征求并充分考虑人大的意见。
(五)认真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原则的有机统一,依法按程序做好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坚持政治原则,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民主权利,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结果。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介绍情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的,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认真研究。
四、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人选时,要坚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统一,既要考虑代表结构,也要注重代表素质和议政能力。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联系群众提供方便。
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明确办理要求、程序和责任,切实落实措施,真正解决问题,办理结果按要求通报代表本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备案。
丰富人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形式,完善并落实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认真组织代表参与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的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联系人民群众的各项制度,采取激励措施,强化代表履职意识。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人大代表要加强同人民群众、选民、选举单位的联系,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要准确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全面掌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责的情况,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在代表大会上积极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建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的关系,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作用。
五、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坚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专题视察调研等工作,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负责同志按要求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接受并负责回答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听取并落实意见和建议。
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转办的信访案件,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因条件不具备,暂时难以落实的,要向人大代表书面说明情况。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应重新办理。
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所属部门要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并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支持和保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