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工作方面:
省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宪法所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三十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了282件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现行有效的239件。其中,我省的宗教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条例,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订,都走在全国前列。
———1985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化隆回族自治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是我省教育方面第一个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县级民族自治地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方面最早的单行条例。它的实施,对于该县尽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提高各民族文化水平,为全省的民族教育工作,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积累经验,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确定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原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范围,规定了拟定、审议、通过、公布及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使地方立法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省七届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代省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领导的通知》。该文件下发后,对保证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针对湟水流域污染和青海湖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适时作出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从而使这一“热点”问题得到了依法治理。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72件,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43件,占省人大常委会成立17年以来立法总数的41.2%,是自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最多的一届。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是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根据八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关于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体系的构想和本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常委会重点抓了规范市场运行、维护经济秩序、强化农牧业基础地位、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将“立、改、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进行了两次全面清理,需作修订的75件中,已对不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作了修订,应废止的已全部废止。同时,还加强了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2002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首次举办的《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迈出了省级立法听证的第一步,进一步拓宽了民主立法渠道,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定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
在立法工作中,常委会坚持把立法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牢固树立立法为民的宗旨,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制度,重视立法协调,采取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充实法制咨询力量、深化调查研究、将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等措施,进一步拓展民主立法渠道,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二、监督工作方面:
常委会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组织视察、调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保障四化建设的大计上,针对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及时听取了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报告,组织委员开展视察和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工农牧业生产情况和党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首次向政府提出质询,即对尖扎黄河大桥坍塌事故提出了质询。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五年中,组成人员和代表先后多次深入有关国家机关和城镇、农村牧区,就经济体制改革、工农牧业生产、国家重点建设、文物保护、市场物价和西宁地区中学招生、蔬菜生产与供应等问题,通过听取汇报、开展视察和调查等活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985年入冬后,我省曲麻莱、杂多、治多、玛多四县和格尔木市的唐古拉山地区遭受了特大雪灾,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及时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雪灾和救灾情况的报告,并对今后如何从长远出发,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逐步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1986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对全省州、市、县人大常委会执行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情况,普遍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有的地区违反法律规定,1985年没有召开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不按期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少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有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现象,进行了纠正。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地区,为了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全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到农村牧区,检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民族、宗教、草山边界出现的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开放、治理整顿、廉政建设、社会治安和法律、法规实施等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通过听取和审议有关情况的汇报,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受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等多种形状,使监督工作逐步向重点突出、程序完备、注重实效的方向发展。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监督工作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对实施监督的基本原则、对象、范围和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违法责任和处理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监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执法监督方面,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4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17个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检查。这次历时8个月的检查,其内容之广、规模之大、力量之集中,在我省尚数首次。通过检查,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一次生动具体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检查中发现的执法方面的3800多个各类问题大都得到了解决,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中,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受理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开展工作监督。重点加强了对关系全省改革建设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监督和群众关心的重大热点问题的监督。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1996年,常委会召开了全省人大信访工作会议,研究探讨了人大信访工作的新任务、新方法、新途径,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坚持将开展法律监督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措施来抓,对19部法律以及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跟踪监督,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纠正了一批违法行为。同时,认真开展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55次。
连续五年组织开展了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加快了湟水污染治理工作,促使湟水污染这一老大难问题在部分区段有所缓解,并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的座谈会上,荣获中华环保世纪行“优秀组织奖”。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五年来,先后听取了“一府两院”22个专项工作报告,对17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主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关注民生问题,依法开展计划、预算、审计监督,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报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法颁布后,常委会提出并报请省委批转了《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并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监督工作,使人大监督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告监督事项、开展“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等形式,把人大监督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了监督实效。
三、代表工作方面:
常委会把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加强与代表的联系,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积极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1980年6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将历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小组研究人事任免等文件,编印成《公报》,发放给了全体省人大代表,开始建立了同代表的联系。
———省六届人大期间的五年,常委会先后指导进行了两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在工作中强调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有了新的发展。同时,注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除不定期发送文件和材料外,先后多次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工作,转发代表的来信和代表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同省人大代表联系办法、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规定,保障了代表活动的开展;成立了代表工作专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使代表工作走上了正规化;规定了各级代表的活动经费,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了一定条件。
———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后,针对换届后代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就进一步学习贯彻代表法,加强同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高代表素质等提出了要求。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坚持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参加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发挥了人大代表参与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把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取得了新的成效。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和政情通报制度,增加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重要活动的代表名额,拓宽了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积极探索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的新途径,开展了代表“直通车”、约见厅局长、异地视察等活动;由部分省人大代表组成政法、财经、教科文卫、农牧环保、民族宗教等专业代表小组,积极开展活动,发挥了行业代表的优势和作用。
与此同时,每次人代会结束后,历届常委会及时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明确分工,提出要求,并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视察和督促。在各承办单位的重视和共同努力下,省人大历次会议中,代表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都如期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四、重大事项决定方面: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依法决定全省的重大事项。五年中,常委会先后召开31次会议,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和事关全省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先后作出了关于机构改革,调整年度财政预算和加强审计、法纪检察工作,以及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适应形势发展,对事关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决定17项,较好地履行了重大事项决定权。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审议决定全省重大事项,先后审议通过了涉及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要方面以及有关选举、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依法召开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决议、决定114项。在听取和审议有关情况汇报后,作出了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关于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法几个问题的决定、关于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的决议》等。
———为了切实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决定程序和督查工作都作了规范,在实现民主管理法制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五年中,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109件决议、决定,有效地行使了重大事项决定权。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坚持抓大事、议大事,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关于贯彻实施宪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修改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人大代表“直通车”、加强信访工作等决议或决定。
为了依法行使好任免权,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规定》,在人事任免范围和任免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之后,该规定经过省八届、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修订后,进一步完善了程序,改进了工作,从制度上保证了人事任免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人事任免,保障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五、自身建设方面:
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密结合依法履职的实际,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了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一)机构设置:
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相继设立了常委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9年8月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选举设立,是全国省级人大最早设立常委会的省份之一。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主要任务和职权是:依法制订、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
———1982年,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设立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其任务是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依法制订或审查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和其他单行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未成立前,代为审议自治州、自治县制订的自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研究政法方面的重大问题等。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对原有的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同时又新设立了民族、财政经济、教科文卫三个委员会,并对办公厅的处室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备上注意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政治、业务素质都有所提高。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坚持抓好组织建设,将原来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改设为省人大的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依法完善其职能。
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后,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十年来人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省委于1989年10月主持召开了全省人大工作会议。这次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国庆重要讲话精神,总结交流了我省地方人大工作经验,研究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等问题,并对人大机关人员编制、人员选配、代表活动经费、办公条件等实际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从而为我省地方人大的工作和建设奠定了基础。
1996年4月,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2003年1月,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将民族委员会更名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共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共六个专门委员会。
———1990年,由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人大工作》改为《青海人大》双月刊,编印了《人大信息》,拓宽了对全省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面。
———为了改进和加强代表联络工作,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成立了代表联络选举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工作职责,在保持与代表的经常性联系,督促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加强了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推动了全省人大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精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农牧环保委员会,撤销了法制委员会。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顺利完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改革任务。
———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设立了立法统审机构和法制咨询组,完善了工作制度,加强了立法等方面的工作。
———为了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常委会设立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作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助手班子,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为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这些机构有:1.办公厅。它是省人大常委会1979年8月设立的办事机构。2.法制工作委员会。它是1980年7月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是省人大常委会最早设立的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3.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它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设立的工作机构。4.省人大常委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在海东地区设立的派出工作机构,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在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不是一级权力机关,没有监督权,不能行使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监督权。5、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办公室。它是于2008年3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的。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监督工作方面的相关服务协调工作。
(二)建章立制:
1988年9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9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活动原则、议事和工作程序。这些法律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和工作准则。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从而保证了我省各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项工作制度,拟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规定了各委员会和处室的职责范围。1984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联络工作的规定》规定,从1984年3月开始,每月5日和20日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群众来访。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议事规则,通过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和监督工作条例,为常委会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提供了保障和依据,使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问题、地方立法、行使监督权等方面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了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明确了主任会议的职责,严格了议事程序,加强了主任会议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不断完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②建立旁听制度和举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增强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修订和补充了常委会工作条例和议事规则,为常委会工作和决策的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创造了条件。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委宣传部召开了全省人大制度宣传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人大制度宣传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强了我省的人大制度宣传工作。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修订完善了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等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了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转。
(三)学习培训: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中央关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指示和彭真委员长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讲话,以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经常性的任务,从思想上提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了做好人大工作的信心。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会议学习制度,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十四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八届历次全委会精神,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理论知识,提高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与此同时,在机关干部职工中深入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反腐倡廉的思想教育,开展向孔繁森、杰桑·索南达杰等模范人物学习的活动,进行机关作风整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了提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坚持各项学习制度,开展了“三讲”教育、揭批法轮功斗争、整顿机关作风和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常委会和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同时,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和进行电化教育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了议事决策水平。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密结合依法履职的实践,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结合我省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党章主题实践和作风建设年等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党性观念、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的同时,举办了宪法、选举法、监督法、劳动法、行政许可法、民商法等法制讲座和人大制度、和谐社会理论、十七大精神等专题讲座共26期,加强政治理论、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