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对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是如何考虑的?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建立举报和奖惩制度方面有什么考虑?

日期: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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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之外,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流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让群众起来监督。需要树立全流域治理的观念,更需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责任分明、监督有力的长效机制。请问,省政府对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是如何考虑的?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建立举报和奖惩制度方面有什么考虑?

询问人:君贤委员;应询单位(人):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

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回答:

1、对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方面的考虑。主要考虑是:一是在湟水流域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省级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协调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强化沿湟各地尤其是西宁市和海东行署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建立综合治理并具有投融资性质的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拓宽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在综合治理上,不仅要推广南川河主槽生态式治理模式,还要推广其投融资方式,充分利用信贷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社会资金,将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行捆绑式建设。二是进一步建立常态化流域水环境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干流断面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本省辖区跨界断面的水质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定期在全流域进行通报。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上下游之间污染赔付和补偿机制。三是加快修订《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湟水河水环境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行业名录。搞好环境形势分析和重点工业园区的环境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应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从源头上防范产业发展的布局性、结构性和累积性污染的环境风险。同时,做好沿湟企业排污执行标准和排污许可调查,摸清底数,建好台账,依据湟水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的目标,适时提高综合治理的经济技术标准。

2、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建立举报和奖惩制度方面的考虑。在社会监督方面,渠道比较多,包括网络及信箱、“12369”环保热线、信访、投诉,以及领导干部接访等等,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对这些渠道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这些渠道的知晓率。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公布流域水环境状况和治污情况,对违法排污企业和案件进行曝光。对于投诉举报迅速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对举报人的表扬和奖励制度,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据了解,河北、广东、河南、云南等环保部门分别制定了举报奖励制度,我们将按国家法规和《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依据举报的污染程度、性质、现场核实情况及发挥的作用等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