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湟水流域的养殖业布局上有哪些考虑?今后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拟采取哪些措施?

日期:2012-11-28
字体:【 打印本页

随着国家对养殖业的扶持优惠政策不断出台,近年来流域内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大,由此带来的污染问题日益显现。请问,在湟水流域的养殖业布局上有哪些考虑?今后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拟采取哪些措施?

询问人:程苏委员;应询单位(人):省农牧厅副厅长刘青元、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

省农牧厅副厅长刘青元回答:

根据我省《&ldquo;十二五&rdquo;畜牧业发展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和产业整体提升的发展原则,在湟水流域的城镇郊区和川水地区重点建设奶牛、瘦肉型商品猪产业带和鸡蛋鸡肉饲养基地。在产业发展布局上,省农牧厅严格按照《畜牧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在此区域内自行建设养殖场的坚决不予批准。在政策扶持上,严格遵循&ldquo;先认定,后扶持&rdquo;的原则,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选址必须符合本地区用地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要求,必须满足《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并在认定过程中严把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条件,项目申报材料必须附具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报告或批复。截止目前湟水流域认定省级规模养殖场204家,其选址均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201283,省政府召开的湟水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专题会议决定,今后严禁在沿湟流域、湟水河源头、北川河源头、黑泉水库周边、沙塘川沿岸等地的滨河地带审批新建集中养殖场,切实防止集中养殖面源污染。对这些区域的集中养殖场认定工作我厅已停止。

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回答:

一是从&ldquo;十二五&rdquo;开始,国家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纳入污染减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分年度制定减排计划和减排项目。我省2012年共安排了16个项目,主要集中在湟水流域。同时,加大了扶持力度。今年环保部门从省级排污费安排260多万元,对7个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给予了补贴。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中安排中央专项及省级配套资金2339万元,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4处,分户式畜禽养殖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2376套。二是今后我们将同农牧部门、各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强源头控制,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布局,严格建设标准。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严格要求企业和小区建设完备的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场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集中式粪污处理场和有机肥场,实现畜禽粪便的集中收集、集中处理,促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清洁养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