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还青海人民清澈的母亲河的目标,依法治理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随着我省工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涉及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做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请问,对涉及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是怎样考虑的?目前工作进行到了什么程度?针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特殊情况,准备制定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在防治水土流失、节约用水、河道治理,特别是在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有哪些考虑?
(询问人:张建国委员;应询单位(人):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小煜)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小煜回答:
一、关于《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工作进展情况。《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列入2012年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今年,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拟了修订内容纲要。针对湟水流域主要面临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已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下一步拟征求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部分排污企业对草案初稿的意见,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
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强化职能部门监管措施。在确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加大对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源头上遏止水污染违法行为。二是完善城镇水污染防治的措施。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管等内容采取规范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三是强化防治工业水污染防治制度。工业污染仍然是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要不断完善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明确禁止开展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四是加强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幅度,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