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主体地位 密切联系群众

日期: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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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则是根本的根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坚持的坚实保障、得以完善的根本依靠、得以发展的强大动力。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民而生,为民而兴,人大与人民是“命运共同体”,必须始终密切联系人民、忠实代表人民、倾力造福人民。

人大行使好权力必须密切联系群众。首先,人大来自于人民群众。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权由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次,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的法定职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人大应当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汇集群众智慧,凝聚群众力量。再次,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工作的价值导向。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人民,必须以民之所望为履职所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准则、最大追求。历史和实践证明,惟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人大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

多年来,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要求,坚持立法为民,积极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制定了一批体现人民意愿的地方性法规;坚持注重实效,紧紧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坚持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自群众、熟悉基层的优势,搭建代表履职平台,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坚持改进作风,密切与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察实情、求实效,素质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人大代表人民履行职权,必须对人民高度负责。我们要立足人大职能,恪尽为民之责,坚持群众路线,坚守价值追求,使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内化于心、深化于思、强化于行。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表民意、保民权作为立法工作的切入点。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重点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教育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科技创新、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健全和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立法听证、专家论证等各项工作制度,扩大公民和专家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广度和深度,畅通社会各阶层和各种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制定的法规条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好体现全省各族人民意愿。

坚持维护人民利益,把解民忧、惠民生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要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重点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跟踪问效,对群众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等问题,通过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抓好落实,让群众见到实效,得到实惠,实现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坚持尊重人民意愿,把汇民智、聚民力作为代表工作的落脚点。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根植人民的优势,工作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生活中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通过视察、调研等活动,切实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善于代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勤于反映人民群众对享受社会保障的新要求,做好通报情况、沟通思想的工作。要不断探索创新发挥代表作用的新机制,建立完善代表履职保障、代表学习培训、代表开展活动、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和代表激励监督等机制,使代表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共同凝聚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磅礴力量。

坚持树立人民意识,把察民情、谋民利作为自身建设的着力点。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身体力行中央和省委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记宗旨,勇担使命,反对“四风”,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真心访民情、虚心汇民智、耐心释民惑、倾心解民忧、尽心惠民生,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人大信访制度等,通过制度的有力执行,推动新时期人大工作更好地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全力推进青海“三区”建设,实现“两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