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对建设法治政府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吉林市政府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创新,实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化、标准化和专职化。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机关,实现责任化。《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做了规定,但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何备案、由谁备案、向谁备案没有具体规定。2005年省政府发布《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及市人大印发《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后,市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了《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吉市政办发〔2006〕36号)。办法着重确立了我市“一级抓一级、系统上下贯通”的备案监督体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报送主体及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迟报、漏报的单位和部门,取消本年度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评先创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制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清、主体不明、职责不定的混乱局面。
二、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文书,实现文书标准化。年初以来,市政府从规范备案审查程序入手,根据《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多年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经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文书形式和相关内容均作了格式化处理,制作各类备案审查格式文书19种,其中:登记文书4种,审查文书9种,审批文书1种,送达文书1种,备案文书4种。通过标准化的文书规范了审查的程序,审查机关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只要按照审查文书式样填写相关内容,就能保证审查程序的合法性,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率,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文书通过市法制办公室进一步的使用和修改,将于明年初在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全面普及。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专人归档管理,实现档案管理专职化。市政府早在1996年就已经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但由于长期缺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曾一度处于“空档”位置。2006年后,市政府在《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在缺少专门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检查处承担该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档案进行分类,实施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管理,克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无序化管理的局面。
随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力度加大,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发生了可喜变化。截止今年8月份,2007年政府出台规章9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32件,县(市)、区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26件,市政府所属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35件。报备率100%,报备及时率90%,报备规范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