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从根据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临湘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制订了《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并在
备案范围。凡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所辖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发布或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以及驻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查程序。一是主动审查。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机构的,由内务司法工委牵头,召集其他相关工作机构联合审查,认为合法、适当的,在报请其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后,移交内务司法工委备案归档。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是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以及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应及时向内务司法工委反馈初审意见,由内务司法工委综合情况,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二是被动审查。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由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会同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转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并向审查建议提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应依法提出修改意见或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决定,属于上级垂直管理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及时办理。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机构的,由内务司法工委牵头,召集其他相关工作机构联合审查。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内务司法工委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结束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统一管理。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分类、送审、归档。同时在每年的元月底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