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邢台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依据宪法、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审议修订了《邢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该规定共分十二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受理机关、职责、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审查处理结果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特别对不按规定或不按时报送文件备案的单位或部门,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其限期报送,到期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报送的,将按《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