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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大常委会科学立法收到新实效

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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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推进民族自治立法,围绕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立法,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新格局,为推进依法治州筑牢了法治根基。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把准立法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人大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自觉体现在民族地方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特别是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制定,条例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都向党委请示汇报。在制定果洛州2018-2022年立法规划时,积极征求社会各界和州委常委意见,形成统一意见后,正式报经州委批准。对作出的有关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的法规性决议、决定草案及其相关背景资料,主动报送州委审查、批准,对经州委批准的法规性决议、决定草案,常委会及时审议通过。
  二是坚持人大主导,注重规划引领。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坚持从制度上进行超前谋划、系统安排、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统筹安排、通盘考虑、总体设计、严格论证、科学选择、慎重确定,切实增强系统性、前瞻性、整体性和规范性。近年来,针对全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需要,更好突出地方民族文化特点,根据“急用先立”和“实用为主”的原则,对五年立法规划作出适时调整,将《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规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论证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严格遵守立法程序,根据国家和地方上位法有关规定,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突出民族工作主题,为全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另外,根据果洛州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规划,组成立法调研组,多次赴外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调研,通过经验学习、实地考察、听取意见,加快本州立法工作进度,现已形成《果洛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初稿)》,努力依法保护和推进地方民族文化发展。
  三是坚持立改废并重,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近年来,果洛州人大常委会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新途径,采用立、改、废并举的方式,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广泛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确保立法工作符合上级要求,适应发展需要,顺应群众期盼。一是扎实做好了《果洛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二是及时做好了生态保护方面条例的专项清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召开清理草原管理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立法协调会,对清理修改和废止意见进行研究,最后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是对全州现行的16部单行条例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立、改、废意见,废除《畜禽防疫条例》,重新制定《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