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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自治条例工作即将结束

日期:200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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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颁布后,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的建设,把修订自治条例纳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5年来,省人大民侨外委在修订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深入到各自治州、自治县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修改自治条例,广泛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反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且组织自治州、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员参加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举办的学习培训和到有关省区进行的调研考察,学习了新精神,规范了立法技术,吸取了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就海西州和海北州的自治条例修改情况作了专题汇报,还就修改时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书面进行了请示。几年来,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到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先后批准了6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决定,准备在5月份全部完成修订工作。这次修订自治条例,始终坚持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紧密结合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在保持原来主体框架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自治机关的立法权,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录用,对矿藏资源输出地的利益补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等等。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突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为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