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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制定加强省人大专委会工作的意见

日期: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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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发挥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促进专委会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11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44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意见共分四个部分:
       一、进一步认识职能定位
       1.各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参谋助手。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能,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具体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确定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事项。
       二、进一步加强指导协调
       3.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4.专门委员会开展重要工作和活动,应事先向分工联系、指导的常委会领导报告。
       5.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常委会领导联系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6.各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项目的建议。
       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于每年初拟订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进度安排表,经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7.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8.各专门委员会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提请主任会议通过;根据职责拟订和审议有关议案,听取有关工作汇报,进行视察和调查,应当提出具体方案,报分工联系、指导的常委会领导决定。
       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9.专门委员会拟召开州、市、县人大常委会参加的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等相关会议,开展调研、考察、培训等活动,应当报分工联系、指导的常委会领导同意,具体事宜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10.专门委员会与省内外有关部门的联系交流,要目的明确,任务具体,注重实效。
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工作,应当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向常委会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增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11.各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需要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配合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12.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议事制度及相关工作制度。
       13.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增强素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14.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连续多次不出席会议、长期不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应当向专门委员会作出检查。
       15.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切实维护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进一步优化保障服务
       16.要通过多方努力,改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专职委员比例,增设有关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推进机关干部交流和选拔任用。
       17.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创造条件,保障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获取有关资料信息。
       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编印的有关资料、调研报告和动态信息等,应当增发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18.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在办公设施、经费、车辆使用、接待工作以及干部培训等方面,为专门委员会提供保障和便利。
       19.各专门委员会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工作以及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重大活动时,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应当积极参与,了解情况;有关处室应当密切配合,做好会务、宣传报道等工作。
       20.各专门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涉及信访工作的,办公厅信访处应当积极配合;专门委员会转送办公厅信访处的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