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保障代表行使职权,推动代表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民和县人大常委会依据代表法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代表工作办法。该办法规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要加强代表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代表的业务水平和执行职务的能力。
二、坚持、完善和落实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接待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等三项制度,强化与代表的经常性联系,拓宽倾听民声、反映民意的渠道。
三、组织实施县、乡人大代表“四个一工程”,尽力帮助解决并及时反映贫困户实际生产生活困难,广泛征求选民对各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建议,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四、积极组织县、乡人大开展视察、执法检查活动,充分发挥代表闭会期间的作用。
五、创新代表工作方式,建立代表履行职责的激励机制,增强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对不称职代表,原选区可依法罢免。
六、实行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意见建议现场交办和跟踪督办制度,落实办理责任,限期办理,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制度,为代表知政议政提供服务、创建条件。
八、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活动经费年度安排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九、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解决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加强对代表工作的宣传,扩大代表工作的社会影响,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