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日期: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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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四次主任会议批准2014年2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修订)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有关的议案。
  三、提出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建议,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规划,组织起草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参与拟订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四、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提出审议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六、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或者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提出办理结果的报告。
  七、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报告。
  八、提出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的建议和计划,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对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在我省的实施及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等监督工作。
  九、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承办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江河源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的具体工作。
  十一、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指导,承办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十二、密切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州、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资委的联系和沟通。
  十三、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