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司法厅副厅长于志斌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为五年左右在全省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而奋斗》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通法律常识的重要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只有学法、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遵法、守法、执法,更快地实现由依靠政策办事过度到不仅要依靠政策,还要依靠法律办事这一转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对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干部和群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依法办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在各个方面都有程度不同的反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改变这种情况,向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非常必要的。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要结合我省经济、文化和多民族地区的特点进行。当前主要应向全体公民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基本法律常识。各地区、各单位、各行各业还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宣传、学习与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常识。普及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扎扎实实地做好思想、组织等项工作,使宪法和基本法律家喻户晓,使全体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要以组织学习和宣讲为主,多种形式并用,生动活泼,注重实际效果。针对学生、青少年、农牧民、城镇居民、工人、干部等不同对象,提出不同要求。注意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同日常的思想教育,同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同城乡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对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要把系统地学习基本法律、法规、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作为考核的重要项目。在学习和宣传中,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做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做得不好的要给予批评,促其改进。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政法部门要在继续搞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做好司法宣传教育。宣传、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都要为普及法律常识发挥应有的作用。全省广大职工、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各级领导干部、人民代表和公安、司法干警,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遵守法律,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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