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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改革报社·改革网]12月1日起,青海省施行
修订的《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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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9月24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定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在《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详细介绍了修订亮点—修订后的《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原条例5章38条规定基础上作了大幅度修改,调整框架结构并增加内容后最终达到8章55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从多个维度强化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在家庭支持层面,条例新增子女陪护假规定。比照全国普遍做法,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新增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陪护假规定,同时明确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为子女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创造条件。

针对老年人财产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条例也作出严格规定: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

在扶养义务与养老形式创新上,对扶养作出专门规定:明确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同时适应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规定老年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养老机构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福利制度与医养结合方面,条例既延续青海本地利好:结合省情实际,延续青海省发放高龄津贴现行利好政策,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实施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为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细化医养结合的具体举措,比如,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护理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开展护理、养生、康复等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医疗机构。

扩充社会优待内容,促进老年社会参与。尤其针对老年人密切关注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何享受优待的问题,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在文体休闲方面,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提供场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