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至19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修改完善后的立法条例及立法程序内容更全面、结构更严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符合各地的立法实际,将对上述四地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等发挥积极作用。
立法法是“管法的法”。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2023年11月,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立法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时隔23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再次行使立法权。
2024年1月,青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该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青海省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更加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更加健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果洛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启动修改制定地方立法法规工作,符合上位法的要求,适应地方立法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于2001年6月实施;《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均为2018年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地方立法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有必要对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