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鲜明地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既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也为我们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结合“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践“四个转变”新思路,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深化理念,优化思路,强化举措,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努力将十九大精神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我省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始终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开展立法工作。一是对党委关注的重大改革课题,人大要主动跨前一步,开展相关研究;对党委认为需要立法的事项,特别是需“于法有据”的重大改革事项,人大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积极起草法规草案。二是在法规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遇到涉及重大制度改革决策,涉及大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以及一些比较敏感问题的决策,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在工作机制上,不断完善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并将党委的具体指示和意见贯彻落实到法规中。
二、深化思想认识,牢牢把握新形势下做好立法工作的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十九大报告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这是立法原则上的一大变化。其核心就是要解决法出多门、通过法来逐利、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我省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一是要结合科学立法的要求,立足我省实际,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改革发展客观规律和法治建设内在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项制度,真正发挥立法作为顶层设计的全局性、引领新作用,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二是要结合民主立法要求,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党委决策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开展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保障、法治保障。三是要结合依法立法的要求。在行使立法职权时,一定要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只有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真正实现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立出来的法能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实现通过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创新立法理念,进一步突出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提出的“三区建设”“四个转变”等战略部署,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创新立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努力将省委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一是围绕建设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这个立省之本,加强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注重研究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生态战略,着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保护立法,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二是围绕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大省这个省情之要,着力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内在规律和实践特色,加强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管理创新等领域立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公正;三是围绕融入国家战略这个强省之策,更加注重实施性立法,及时关注国家立法动态,紧密结合我省立法需求,推动我省由开放末梢转变为开放前沿方面探索法治引领,使地方立法既紧联国家战略,又切合青海实际,以良法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善治;围绕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转变这个富民之计,加强民生改善,着眼于我省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大扶贫战略格局以及开展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以良法推动转变、引领发展。
四、完善立法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都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完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善治。一是在法规起草环节,进一步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采取由人大相关委员会牵头,政府法制部门、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方式,或者根据立法类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单独组织起草法规,从而把握立法的主导权。二是在法规审议环节,尝试采取“二审三表决”的审议模式,给足审议修改时间,既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能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建议,又给予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充足的时间进行调研、论证、协调和修改。三是在法规表决环节,对在审议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同意见的某些争议条款或者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从而确保人大牢牢把握整个立法进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敢于使用搁置审议、发回修改、暂不表决、否决草案重新起草等程序方式来确保立法质量。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日期: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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