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务实 开拓创新 扎实推进人大农牧环保工作

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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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成立,负责协助常委会开展农牧环保方面的立法监督等工作,为我省农牧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2011年,为进一步加大我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农牧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支持力度,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分设农牧委员会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使人大农牧环保工作有了历史性进展。回顾以往,特别是自2001年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以来,人大农牧环保工作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农”和环保法制建设这两个重点,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推进了我省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委员会分设以后,我们既要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更要不断创新,既要总结前人的经验,更要理清今后的工作思路。回顾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10年来的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注重立法质量,服务发展大局
        在立法过程中,委员会始终立足省情实际,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使制定的地方法规切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支持。10年来,委员会注重结合省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根据上位法先后协助常委会制定和修订了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动物防疫法等实施办法。并围绕全省农牧环保工作中急需地方性法规支持的工作,制定出台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保护与管理条例等,重新修订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气象条例。协助常委会批准了西宁市及自治州、县关于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雷电防御、气象、水利工程管护等条例。同时,委员会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下发的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先后对水土保持法、自然遗产保护法等多部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2010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安排,委员会对涉及农牧环保方面的2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9件西宁市地方性法规,36件自治州、县单行条例提出了最终清理意见上报常委会审议。其中,2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中,建议废止1件,修改4件,列入今后立法计划修订9件,无清理意见6件。9件西宁市地方性法规中,建议修改4件,废止1件,无修改意见4件。以上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保障我省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推动“三农”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具体立法工作中,我们着重做了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保证立法进程。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工作中,我们主动加强与法规起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法规起草情况,重视把立法调研、论证、审议、修改等每个环节的工作做实、做细,对在立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召开立法座谈会或协调会,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对策,形成共识,主动把相关问题解决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有效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立法,保证立法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立法工作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增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对待每一项立法项目,委员会都坚持深入基层,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意见。根据立法需要适时组织人员赴外省考察学习,收集立法资料,吸收和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坚持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学者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避免在法规和条例中过多地体现部门利益的现象。
        三是坚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立法过程中,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视审查所要制定的法规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当地实际,在实施过程中能否便于操作。在2010年审查批准民和县森林管护条例修订过程中,针对当地无主牲畜啃食苗木的情况,根据民和县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认真研究,依照有关上位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适当变通,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突出了立法的地方特色。
        四是坚持立法原则和程序,严格把关,保证立法的严谨性。首先,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审查,明晰条款适用范围及原则,确保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政策的连续性、实用性。在审查每部法规草案时,对一些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最后,坚持“复审制”,凡属委员会审查的法规草案,都必须经过委员会两次审议后,方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突出监督重点,注重工作实效
        委员会重视开展监督工作,紧紧抓住我省农牧环保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创造性地实施监督。
        一是围绕我省农牧环保工作重点问题开展监督。委员会从服务全省发展大局的角度,先后开展了种子法、草原法、森林法、青海湖生态保护等执法检查。2002年,委员会围绕遏制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协助常委会开展了执法检查,引起了环湖各级政府对青海湖生态保护的重视,为制定《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起到了调查研究和前期舆论准备作用,促使该条例在2003年颁布实施。针对视察中发现的青海湖周边公路取土坑以及周边河道建坝阻水影响产卵亲鱼回游等问题,向省政府提出了进一步保护青海湖裸鲤资源、恢复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建议。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投资5000余万元,实施青海湖部分路段环保治理项目,将青海湖公路周边1200多个取料坑回填平整,并启动实施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以及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二是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召开执法检查组成员会议,深入分析研究,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多年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西宁市张氏集团大通仔猪繁殖基地污水污染湟水、拒绝实施废水治理项目的情况,多次向西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限改要求,最终由环保部门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使该问题在2009年得到彻底解决。2005年在水土保持执法检查中,对乐化公路修建过程中乱挖乱弃废渣、大通河水电开发中乱弃废渣等违反水土保持法的问题,进行了点名批评,并专门向省政府提出了建议。2008年,委员会就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最终促使省交通厅与施工单位筹资1596万元对施工中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了修复保护。
        三是跟踪监督不放松,督促整改,力求实效。针对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委员会分别于2005年、2008年和2010年进行了持续性监督检查。2008年,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我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汇报,并将审议意见转交省政府研究办理。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同志就此专门作了批示,原省长宋秀岩同志对此也进行了专题调研。随后,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沿湟各级政府通过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有效遏制住了湟水流域水污染恶化趋势,沿湟9座污水处理厂陆续建成运行,大大提高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能力。2010年,委员会对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针对目前仍存在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滞后、运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了加大政府投入、提高污水治理能力、继续推进清洁生产、促进污染物减排等意见,转交省政府研究办理。
        三、重视督办工作,发挥代表作用
        多年来,委员会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常抓不懈。一是认真完成重点建议督办工作。列入重点督办项目的建议,都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委员会把代表视察和意见建议的督办与立法、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以及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相结合,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及时与建议承办单位联系,了解和督促建议办理进程,圆满完成了《关于加大农业产业化扶持力度的建议》等建议督办工作。二是积极开展专业代表小组工作。委员会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调研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人大农牧环保工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先后配合常委会代工委组织农牧环保专业代表小组对水土保持、设施农业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视察活动。代表专业小组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视察,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乡村干部、群众代表进行座谈,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取得了满意效果。2010年在视察设施农业建设时,专业代表小组利用自身优势,提出了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化队伍等建议,转交省政府研究办理。
        四、以江河源环保世纪行为载体,促进绿色发展
        我省地处三江源头,生态地位极其重要。环保世纪行作为人大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为我省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集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于一体的平台。此项活动是由省人大农环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广播电视局等13个单位共同参与的环保宣传活动。1998年,为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和活动主题,由青海省环保世纪行更名为江河源环保世纪行。2008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专题研究了环保世纪行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情况,并做出了进一步加强江河源环保世纪行宣传教育活动的决定。自活动开展以来,委员会围绕“中华环保世纪行”的宣传主题,结合省情实际,确定活动主题,制定年度宣传计划和采访报道内容,先后围绕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三江源生态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等环保重点工作,以“保护生命之水”,“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珍惜每一寸土地”,“搞好水土保持、保护三江之水”,“保护三江源生态”等为主题开展了活动,并在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支以青海日报、青海电视台、青海人民广播电台、青海法制报、西海都市报等主要省垣媒体为主力,相对稳定的记者队伍,为增强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宣传效果提供了保障。同时,为了弘扬先进,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提高媒体记者参与宣传活动的积极性,结合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的阶段性回顾和总结工作,于2006年编辑出版了1996年至2006年共80万字的《江河源环保世纪行优秀作品集》、《江河源环保世纪行优秀作品集(2006-2008年度)》、《江河源环保世纪行(2009年)》,为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积累了资料和经验。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已经成为我省生态宣传的一大品牌和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
        多年来,环保世纪行活动围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不断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了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委员会坚持把环保世纪行当作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作为以实际行动落实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过程。在组织报道活动中注意选择有力度的宣传角度,坚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宣传报道,反映民意,体察民情,宣传法律法规。同时,促进了一系列环保政策的出台,使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环保工作,治污力度逐年加大,企业环保理念也在日益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有了明显提高。二是推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环保世纪行活动几年来的连续跟踪监督和宣传呼吁,沿湟各级政府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情况得到明显改善;推进了以青海湖为核心的环湖生态综合治理;2001年、2005年和2010年,我们以“搞好水土保持、再造秀美山川”,“搞好水土保持、保护三江之水”为主题,连续多年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集中采访活动,使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得到解决,特别是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明显减少,西宁市遗留铬渣污染治理等一系列环保难点热点问题得到解决。
        五、几点体会
        回顾委员会近10年来的工作实践,要做好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我们感到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只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二是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建设是全国全党工作的中心,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专委会的工作只有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才能发挥作用,有所作为,才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强化中心意识,摆正位置,重视从专委会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出发,找准与经济工作的结合点,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必须把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做好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长期以来,我们办理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每一件议案、建议,都是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去做的。
        四是必须切实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是做好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基础,只有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畅通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监督方面的作用,专委会工作才能有活力。在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中,我们特别重视各级人大代表的参与,从而达到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广泛听取社情民意、有效促进委员会工作的目的。
        五是必须不断加强专委会自身建设。专门委员会能否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建设。多年以来,委员会重视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为“三会”服务,较好地适应了人大工作的需要。同时,注重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把委员会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一切工作按制度和程序办事,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从而形成了一个权职清晰、有序有效的工作机制。
        今后,省人大农牧环保工作将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更大管理创新工作的挑战,我们要积极适应新任务、新要求,把省情实际和工作需要有机结合起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全省农牧环保工作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和绿色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