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扎实推进法院工作

日期:2011-10-24
字体:【 打印本页

       近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努力拓宽接受监督领域,积极创新接受监督方式,有力促进了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人大监督是最具权威的法律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形式。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审判权运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根本上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框架内的“司法独立”,是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下的有领导、有组织、相对的独立。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只是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而是对法院工作的全面监督。法院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正确处理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关系,既做到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又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大监督的法律性和权威性,能有效保障人民法院掌好、用好人民赋予的司法审判权,更好地发挥化解纠纷、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司法审判职能。二是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是重要的法律实施机关,负有正确实施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不断促进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的要求更加突出和紧迫。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审理案件难度不断增大。同时,审判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实践使我们体会到,法院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和汇报一些重要案件审理情况,一方面可以获得支持,排除干扰,另一方面可以发现、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三是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公正是司法的基石、生命线和与生俱来的品格。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就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前,由于人民法院部分法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较低,加之司法环境复杂,导致办案过程中少数案件执法不严、裁判不公。通过人大监督,能够帮助法院规范司法权运行, 制止和消除不良司法行为, 弥补现有司法监督机制功能不足,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因此,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人大监督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人大意识”,树立监督就是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的理念,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对宪法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原则,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原则,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落实审议意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针对性
       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采取定期报告与不定期报告、全面报告与专题报告相结合的方法,将法院工作中的重要部署、重大活动、重大情况以及办案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三年来,省高级法院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法院执行工作等情况,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一是针对代表提出的少数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好、执法不廉问题,加强教育整顿,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先后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创建“五型法院”活动。今年以来,重点开展了群众观点大讨论,进行反腐倡廉专项教育整改。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从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着手进行整改。全省法院给予16名违法违纪法官和工作人员法纪处分。同时,以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法律职务为牵引,大力推动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加大竞争性选任干部力度。去年以来,省高级法院面向基层和社会公开遴选法官和工作人员21人,今年又对14个处级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有力促进了法院队伍建设。二是针对代表反映的执行难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深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建立完善上级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对执行环节进行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进一步健全联动协调机制。依法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措施,重点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2010年,全省法院共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699件(次),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103人分别拘留、罚款,以拒执罪对8人判处刑罚。三是针对代表关注的基层建设薄弱问题,大力加强基层建设。法院工作重点向基层倾斜,研究制定了加强全省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意见,实行省高级法院领导与基层法院、法庭联系点制度,努力解决人民法庭的困难和问题。2004年以来,全省原有的76个固定法庭全部纳入国家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建设规划,近年来陆续批复建设,现已建成51个。2011年,又有15个人民法庭列入青海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目前正在加快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省高级法院利用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为人民法庭配发了办公用车61辆,配备安检门50套,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办案设备200余台,并配备部分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法台法椅,较好地改善了人民法庭的办公办案条件。
       三、加强办理工作,增强做好人大交办案件和其他事项的实效性
       省高级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监督法,把认真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案件和事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办理效率,增强办理效果。一是确定专门机构,健全办理制度。明确了督促检查案件和事项办理工作、代表联络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增配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制定了督查和联络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定等制度,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实行院、庭领导包案制,切实加强办理工作。对人大交办、转办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由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逐案承包,限期办结。院、庭长多次出面协调,并约见人大代表、当事人做工作。在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中,邀请关注案件的部分人大代表参加听证和参与调解,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取得了较理想的办理效果。三是加强督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效率。院领导亲自督办,推动办理进度,在赴基层调研时主动与当地党政领导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院属督查部门定期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必要时对下级法院承办的案件实地督办,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省高级法院三年来共发督办通报130余期。2010年至今年上半年,共受理省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转办、交办案件178件,已办结144件,办结率为81%。
       四、丰富联络方式,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广泛性
       坚持行之有效办法,如院领导分片联系代表,深入实地走访, 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参加案件听证和开庭旁听等,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制度,使之常态化和长效化。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和需要,我们不断拓宽接受监督、加强联络渠道。一是与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向省人大代表等发出征求意见函485份;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院领导带队先后4次分赴各地走访人大代表。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制定了《省高级法院法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办案质量评查工作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的意见》等9项规章制度,规范、加强审判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二是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采取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审查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交办案件等。特别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全程参与案件评查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注重听取代表意见,加强与代表交流和沟通,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全省法院司法实践充分证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改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35993件,办结35037件,同比分别上升3.8%和4.6%。在“清积案、化新访”活动中,依法依政策化解涉诉信访积案239件,占70.7%,完成了年内任务;目前已化解的案件占比达到94%。执行案件执结率95%,同比上升4.4个百分点。我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审判质效综合评估中多项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共有12个法院和26名干警受到省部级表彰。省高级法院等4个法院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我们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还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对于各级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转、交办案件和事项,有的法院办理不及时、回复质量不高,不能令人满意;对于代表联络工作,有的法院重视不够,工作不规范,存在随意性,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认真分析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判各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任务将更加繁重,责任将更加重大,也更加迫切需要严格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要继续加强汇报工作。坚持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点案件处理上,及时、全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同时,要切实做到“三个必须”,即年初部署全面工作时,必须明确当年接受监督的主要工作;每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或执法大检查,必须把人大交办案件和人大代表关注案件作为检查重点;每年必须邀请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听取工作汇报,实地察看各项建设情况。每年人代会前充分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委派院级领导和院属各部门负责人到各代表团听取审议意见,认真负责地反馈落实情况。
       要继续加强联络工作。不断健全联络沟通工作机制,从方式上更加拓展自觉接受监督的渠道、领域。配合人大机关做好各种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广大代表出席法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视察、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判和听证。制定重要文件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经常走访人大代表,主动请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把脉”、“开方”;主动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帮助法院解决困难、消除障碍,推动各项工作发展。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项联络制度,使联络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要继续加强办理工作。办理好人大机关交办案件、事项和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工作建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更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表现。要进一步规范接收、登记、审批、流转、办理、督查和回复程序,对每一个环节都作出明确规定,切实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严格依法审查,在办案中正确实施法律,加强执行工作,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进一步加大与交办案件、关注案件的人大机关、代表个人交换意见工作力度,深入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实事求是地报告和回复办理结果,争取最佳办理效果。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一起接待反映案件的当事人,共同做好息诉、服判、罢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我们一定要以学习贯彻这次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新起点,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促进法官队伍建设,努力使法院工作跨上新台阶,为全省“四个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可靠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