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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快灵”立法守护“老地名”
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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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晨熙

地名作为重要的基础地理信息和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依托,也是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2026年7月1日起,《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共26条,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在厘清地名管理部门职责、强化老地名保护、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作出规范。

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服务,对于满足群众出行往来、交通导航、寄递物流、文化旅游等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需要,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陈洪波介绍说,早在1986年,山东省就制定了《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但随着时代发展,地名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以及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也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亟须对标上位法,制定一部富有山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地名管理工作提供明确法治依据。

理顺管理体制,是提升地名治理效能的关键。《条例》明晰各部门在地名管理中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民政部门为地名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相关领域地名管理工作。

强化对老地名的保护,是《条例》的一项重点内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金妹介绍说,《条例》通过立法加强对老地名的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地名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在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乡村建设等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条例》还强调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为推动地名工作便民惠民,《条例》突出为民服务导向,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活动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为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彰显齐鲁文化特色等地名列入名录。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条例》在强调一般不得更名的同时,规定可以通过采集数字化信息、开发文化产品、派生命名、活化使用等方式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

为充分挖掘和发挥地名价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地名的经济、文化、社会等价值,丰富地名应用场景,推动地名资源的转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