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学习借鉴

海南立法破解校外托管变“脱管”难题

日期:2024-10-15
字体:【 打印本页

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校外托管,一直是双职工家庭解决孩子放学后、家长下班前“管理真空期”的重要途径。现实中,校外托管机构良莠不齐,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

如何通过立法破解难题,杜绝校外托管变“脱管”?《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27条,结合海南实际,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安全规范要求和监管依据等予以明确,并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促进校外托管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开展“小切口”立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工作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尤其是双职工和多孩家庭没有时间接送和照看孩子,校外托管成为家长的刚性需求。

海南省现有校外托管机构3200余家,托管中小学生约11万人,约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约128万人)总数的9%。

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新兴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很多家长解决了看娃难题。然而,很大一部分托管机构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人员力量弱,在场所设置、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隐患。

校外托管关系着未成年学生的健康安全,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视校外托管机构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小切口”立法工作。2023年3月1日和21日,海南省政府分别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机制有关问题。2023年8月28日,经海南省政府同意,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2023年8月29日,海南省副省长谢京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教育厅牵头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立法工作专班,省司法厅加强指导,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推动将校外托管机构“小切口”立法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立足精准管理,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制度。

明确监管“责任田”

《若干规定》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的性质,即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同时,明确了不同类型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程序: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设立和经营涉及主体登记、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多个领域,存在各监管部门职责交叉或者职责不明的情况。

《若干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教育行政、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建立联合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若干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寄宿制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校内服务。对校内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鼓励社会力量、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划定“禁区”不越位

如何防控校外托管机构内部风险?配备什么样的工作人员?划定哪些“行为禁区”?对于这些问题,《若干规定》着眼于回应实践,进行了有益探索。

《若干规定》一方面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在场所设置、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义务以及禁止性行为,并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场所设置方面,《若干规定》要求托管场所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符合疏散逃生、房屋结构安全标准要求等。

《若干规定》提出,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并符合用电要求。而且,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登记,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按照规定进行留样,不得制售高风险食品。

关于工作人员准入条件,《若干规定》要求校外托管机构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

《若干规定》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学生;保持托管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预防和避免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紧急情况下救助托管学生以及通知学生监护人及所在学校的义务等。

同时,《若干规定》还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的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宣扬含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