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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探索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日期: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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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7月31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0条,着力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提升治理水平

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建筑垃圾单列为固体废物的一类进行管理,并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等作出新的规定。

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是海南细化上位法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海南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新海南的重要手段。

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起步晚、起点低。目前,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收集转运设施短板明显,建筑垃圾排放、运输、转运、利用和处置尚未形成闭环管理。

为全面解决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存在的问题,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建筑垃圾法治化和信息化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海南自贸港建筑垃圾治理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和数字化发展,及时出台《规定》迫在眉睫。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鹏介绍说,出台《规定》对填补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空白、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综合利用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海南省建筑垃圾私拉乱倒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并将海口市建筑垃圾问题作为其第五个典型案例重点关注。

《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建立城乡一体化、覆盖全域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从源头减量、明晰责任、便民服务、规范运输、科学处置、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各项措施与要求,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为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规定》要求本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并从实施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方面,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了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的具体要求。

建筑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推进资源化利用是治本之策。《规定》提出,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在产业、财政、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并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

为有效解决实践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定》明确,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禁止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并要求运输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与路线行驶、分类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不得泄漏和遗撒建筑垃圾。

针对消纳设施和场所用地难的问题,《规定》要求政府统筹建设需求、合理布局,保障建设用地,并从运营管理、环保措施、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消纳设施和场所作出规范。

完善监管体系

针对实践中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管理难点和管理空白,从海南实际情况出发,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规定》提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也可以堆放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再由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

此外,区分是否实行物业管理的情形明确具体管理责任人,并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明确堆放地点,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等义务。

加强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监管和服务。《规定》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三个重点环节实施电子“三联单”全过程信息化闭环管理,防止偷排乱倒,并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根据《规定》,一方面,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行产生、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实现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日常巡查、部门联动执法和跨区域处置、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建筑垃圾产生、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场所运营单位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发布综合利用产品、土方等信息,提供信息对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