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良法善治促发展——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综述
2017年换届以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坚持协调行使自治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种立法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动地方法规有效实施,完善工作机制,改进立法方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为恩施绿色崛起提供制度供给。共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3部,修订单行条例2部、废止1部,对90余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恩施州与湖南省湘西州协同立法保护酉水河,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评为全省人大系统“十大创新工作”。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健全立法工作运行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强化人大在立法中组织协调、统筹把关、确保质量的主导作用。
建立由人大和政府领导共同负责的立法“双组长”制,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提前介入起草工作,明确政府协同责任,支持政府提出法规议案。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吸纳意见建议,回应人民群众立法诉求。设立覆盖县市、兼顾城乡和不同领域的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启民意“直通车”,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参与立法。深化与湖北民族大学等高等院校合作,建设立法基地,加强立法研究,建立立法专家库,提供立法智力支持。
突出立法地方特色
坚持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树立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紧扣恩施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出台《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审议《州茶产业发展条例》,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出台《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推动保护传承民族历史文化。制定《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安全管理。审议《州齐岳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筑牢生态保护屏障,为“两山”理论恩施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统筹立法各项工作
坚持对标国家政策新规定,适应上位法新变化,顺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工作。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责任追究制的要求,修订了《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为顺应旅游发展新形势,修订了《州旅游条例》;为适应国土空间规划新体系,启动修订《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做好与中央生育政策的衔接,废止《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与《州清江保护条例》《州旅游条例》的适用性进行论证答复,依法支持姚家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鄂旅投股份上市。
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11次,提出处理意见43条。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审查范围从州人民政府、县市人大拓展到“一委两院”和政府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64件,督促纠正4件。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数据库建设,组织上传规范性文件电子版100余件,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
推动地方法规实施
坚持立法与实施并重,制定实施工作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检查督办,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先后组织开展《州农村公路条例》《州山体保护条例》等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机制不断完善、“山长制”责任体系全面建立。组织开展《州硒资源保护条例》《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等立法后评估,促进州、县市政府落实法定职责,解决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谭刚平 谭艳军 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