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拖拉、敷衍、推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最近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出的明确规定。
该办法提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如何提建议: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还可由代表团提出。
办法规定,代表应当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客观地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或处理意见。
办法规定,不属于甘肃省所辖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等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办法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还可以由代表团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联名代表也须亲自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名附页上签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代表团提出的,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如何受理建议:受理机构收到代表建议10个工作日内交有关单位办理。
办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逐件进行登记、整理和研究,提出承办的处理意见。自大会闭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交办会议,分别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办理。
办法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承办单位;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承办单位;属于法院、检察院系统办理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的,该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相关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如何承办和答复建议:承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对拖拉、敷衍、推诿的承办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单位内部的交办工作;一般应当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
办法规定,承办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二)应该解决但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落实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并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三)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办法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安排接待。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办法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拓展和完善现场办理、面商办理、并案办理、公开办理、网上办理、跟踪办理、联合办理等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
办法规定,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可以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对办理结果和答复提出意见,及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具体承办单位。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并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同时抄送有关机关。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拖拉、敷衍、推诿的承办单位和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批评教育;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