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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日期:200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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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此举意味着将制定和审查红头文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这一地方性法规对应当报送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法规还规定,经过审查,对红头文件存在违背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以及规定不适当等问题,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将告知红头文件制定机关,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该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如制定机关拒绝纠正,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