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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

日期:200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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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五项内容向社会公开的时间以及方式。

规定要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开;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听取报告的同时予以公开;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上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在送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开;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在送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印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同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