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公民更好地了解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省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外国议会代表团、驻我省领事馆人员、在鄂投资人员等,要求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每次会议旁听人员不超过30人;原则上只安排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经许可后,可以旁听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接受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会议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和湖北省人大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会议议题、人员构成和申请人报名顺序,确定旁听人员,于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旁听会议的公民。
第七条 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员,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佩戴旁听证并在指定座位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会议有关要求,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第八条 公民旁听会议没有发言权;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
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处理。
第九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