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两个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立法过程、主要内容、推动解决的问题以及特色亮点作新闻发布,并详细介绍贯彻执行思路措施等。
修订后的《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从防疫责任体系、基层防疫保障、疫病防控网、检疫监管、病死动物处置、区域联防联控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完善,构建了符合青海高原特色的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从内容上,通过强化政府防控责任、明确部门协同责任、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责任链条,实现防疫工作全领域覆盖和“谁经营、谁负责”的责任闭环。重点强化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实现基层防疫“有人干、有保障、有规范”。在夯实公共卫生防护基础的同时,强化动物防疫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通过细化检疫程序、明确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使用要求、构建追溯体系,规范检疫监管流程,强化流通环节管控,提升跨区域监管协同性。同时,聚焦病死动物处置短板和跨区域防疫难点,明确相关部门的后续处置责任,构建起“省内统筹、跨省联动”的全域防疫格局,有效遏制跨区域疫病传播,织密全域动物防疫网络。与时俱进细化调运环节防疫要求,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落实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特定动物及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措施。明确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设定了最高1万元的罚款。
《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制定结合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有效提升法规可操作性,又注重青海特点,聚焦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共二十四条。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野生动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健全了栖息地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了在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其生息繁衍的禁止性行为。在细化人工繁育与市场监管要求的同时,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保护工作格局。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并设定了法律责任:针对人工繁育未备案、未建立繁育档案等行为,设定了五百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在栖息地实施干扰破坏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或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款,形成与上位法的衔接配套。条例施行后,将有效构建“三位一体”防控体系,缓解人兽冲突难题;健全规范化救护网络,破解受伤迷途生灵守护难题。划定栖息地保护“红线”,破解生存环境干扰破坏难题。打造全链条监管闭环,破解非法交易“链条化”难题。
(供图:办公厅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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