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3月30日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同日实施。管理办法着眼于我省具体工作和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当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重点内容和管理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着力发挥组成人员作用,切实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
一、坚持党的领导,起草工作保持正确方向。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和履职管理监督”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精神,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深入调研,按照有特色、行得通、可操作、真管用的原则起草了办法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实完善的基础上,办法草案报省委书记和省长审示,并请示省委批复原则同意,确保起草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问题导向,填补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空白。随着我省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大工作管理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管理却仍存在出勤率过低、发言和建议质量不高、忙于本职工作不能正常履职等影响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规范组成人员履职行为的依据不足,管理仍不够完善,这也是全国各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课题。省人大常委会在分析总结历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出勤、发言、建议、参加活动等组成人员履职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填空白,为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高质量工作提供支撑、增强动力。
三、明确履职定位,细化行权职责。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六项主要职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应邀参加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等。这些职责,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法定职权的基础,也是提高常委会整体履职效能的基本要求。
四、强化履职纪律,规范请假程序。管理办法针对新任、兼职委员较多,本职工作任务重,难以专注于常委会的工作的实际,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妥善处理履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规定参加常委会会议时除公务出国、出境;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参加省委组织的全省性重大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等四种情形外,必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同时对常委会委员不能全程出席会议的,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或者专题讲座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区分情况,详尽规范请假程序。
五、确定准备任务,保障为民代言尽责。管理办法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做好准备工作,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材料内容。会议期间应当认真思考,踊跃发言,发言内容要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表达意愿意见,积极建言献策,不断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办公厅及有关工作部门要做好履职保障,于会议前七日将有关材料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要及时归纳梳理,视情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组成人员。
六、规范活动内容,夯实履职基础。管理办法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不仅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建议意见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还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各项履职活动。同时强调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加强自学,主动参加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视察、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了解基层情况,知情知政,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七、分解责任要求,确保管理有力推进。为使管理办法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落实,构建了明确的监督体系,主要有:建立评价机制,以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建立委员述职制度,常委会委员应当在每年12月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建立约谈提醒通报机制,对无故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连续三次常委会会议上未发言的、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和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活动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或由常委会办公厅适时通报;建立劝辞机制,上述被约谈或通报无效者,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人代工委办公室)
加强履职管理 着力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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