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悦娥带领调研组来我省考察村民委员会组织及选举的地方立法工作。3月1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主持召开了村民委员会组织及选举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副秘书长、内司委、法制委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民政厅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介绍了我省相关立法情况。
马伟全方位介绍了青海省情和发展情况,并指出,山西、青海两省渊源深厚,欢迎山西省人大来我省传经送宝,共同讨论基层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问题。近年来,青海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省情实际相适应,有效提升了立法质量。
马伟指出,村民的自治自律必须与党的领导、法治、德治相结合,更好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在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统筹协调,及早确定选举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应提名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若有提名,选举前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确保选举工作正常有序、公平公正;二要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参选率和投票率低的难题;三要规范村级组织的财物管理,依法开展离任审计,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四要加强对新任村干部的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五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细化法规未竟事宜,确保选举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悦娥指出,青海省基层自治组织的立法包含了农村、牧区自治中的最新情况,对接了上位法,研究了新问题,立法程序规范严谨,原则务实,问题导向针对性强,指导有力操作性强,村民小组、妇女专职专选等创新亮点频现,是一部值得参考借鉴的好法规。考察点村民自强进取的精神风貌既显示出青海省扶贫不忘扶智与扶志,村民依靠双手创造美好生活的现实效果,也显示出好的地方性法规对青海这样多民族宗教地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希望两省进一步加强联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