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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民选举工作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日期: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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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3月份将审议《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使这个法规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增强特色性和实用性,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调研组,于2月24日至28日赴海东市平安县、互助县和黄南州尖扎县、同仁县等地,深入乡村,与基层干部、人大代表和村民代表座谈讨论,广泛听取了意见建议,并同市(州)、县、乡、村的相关负责同志充分交换了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在调研过程中讲了指导意见。
        马伟指出,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事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事关新农村建设,事关农村和谐稳定。我们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愿望,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实现地方性法规与时俱进,把村委会选举办法制定好。
        马伟强调,在立法中,一是要突出村民自治和维护村民民主权益这个原则,把握好村委会直接选举和公正有序的特点,通过依法规范选举活动,确保选出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委会领导班子,带领大家脱贫致富,推动农牧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二是要突出立法重点,把握立法关键环节,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用制度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选举的公正与公平。三是要突出我省地方特色,在坚持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把群众创造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增强特色性和实用性,更好地发挥法制在维护村民民主权益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