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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何副主任调研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三定规定”情况

日期: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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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青海湖景区管理立法工作,了解、掌握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7月31日上午9,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召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三定规定”立法调研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沈何参加了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参加座谈会。会议由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建军主持。

会上,省编办副主任席思成同志介绍了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成立的背景和“三定规定”的基本情况,他说,青海湖景区管理遵循的原则主要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四个统一”,近年来,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景区提出的“高起点规划、高层次招商、高品味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和有关决策,省编办先后三次制定了关于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的“三定规定”,从无行政编制到有行政管理职权,从最初的事业编制到省政府正厅级派出机构,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在景区建设规划、生态开发保护、促进旅游发展等方面的管理职权在逐步加大,管理职责在逐步加强,这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于进一步促进青海湖景区生态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决心。

座谈会结束时,沈何副主任指出,《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草案)》初审时,委员们就景区管理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提出了很多意见,为此有必要召开这样的专题座谈会,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情况。今天的座谈会开得很好,省编办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次“三定规定”制定情况,对我们下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很有帮助。

沈何副主任强调,一是立法工作要严谨。人大的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发展,服务社会进步,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尽可能把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意图、精神体现出来。这就要求我们立法工作,要不断深入调研,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本领,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二是立法要发挥引领作用。理顺景区管理局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是提高景区管理水平、造福地方百姓的重要环节。目前,青海湖景区范围内的管理在体制上存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职责不明的情况,管理效果上存在地方政府不积极,当地农牧民不满意的双重矛盾。如何处理这些层面上的关系,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立法克服部门利益局限、平衡景区发展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景区各项事业的发展。